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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医师法颁布,事关全体医生!包含薪酬、职称、规培、考核...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新医师法颁布!


来源:医脉通

作者:敬敏
本文为医脉通编辑综合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据新华社报道,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8月21日,医师法全文公布,共计7章67条,与之前相比新的医师法有哪些亮点?

 


01 提高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门槛,中专学历医师成为历史

 

医师法明确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2.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3.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中专学历不再具备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资格,想要从医需要进一步提升学历。

 

医师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师承方式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02 强调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医师法》开篇“立法宗旨”第一句即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出了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的国家意志,也体现了立法宗旨和法治精神,同时明确“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可以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医师法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也就是说对口支援成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标准之一。

 


03 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允许医师超说明书用药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这意味着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可以将更多精力集中治疗本身。

 


04 加强保障医师执业安全,公共场所救人无需担责

 

医患矛盾无法杜绝,为加强保障医师执业安全,医师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在此基础上,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05 加强紧缺人才培养,规培和专培首次入法

 

当前我国医疗发展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高质量医学生集中在城市强势科室,不利于医学全面发展。

 

医师法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因此,医师即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考验,抱着混日子的想法得过且过的医师将会被时代所淘汰。


责编 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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